給付費用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HEV-114-湖補-76-2025012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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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克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珍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