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HEV-114-湖補-78-2025012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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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鎰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