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HEV-114-湖補-83-20250310-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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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3號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湖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