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NHEV-114-湖補-85-20250205-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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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孟德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又,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簡易程序   ,均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 院依其所述之中華郵政帳戶查詢開戶人資料,開戶人業已死亡),原告起訴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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