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HEV-114-湖補-9-2025011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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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號 原 告 周祖彣 訴訟代理人 周昌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8,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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