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M-112-交易-186-202503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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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傳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顏傳修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許積隆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