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M-112-原訴-21-2025030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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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慈股 被 告 尤俊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俊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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