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29
案號
NTDM-112-訴-286-2024102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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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積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積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謝積武(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