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2-金訴-405-20250321-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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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盈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12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