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DM-113-交易-195-202410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義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 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義倫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