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TDM-113-交易-207-2025031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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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英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英欣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