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TDM-113-交易-233-20241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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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斌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斌昌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於上開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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