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NTDM-113-交易-258-2024112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睿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睿勳於民國113年2月19日6時1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仁愛鄉昆陽停車場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與仁愛鄉台14甲線29公里300公尺處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雖無照明,但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沈宇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台14甲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2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沈宇恩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小腿挫擦傷、左側手指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沈睿勳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即113年1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見院卷第25-29頁)附卷為證,依上開說明意旨,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