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NTDM-113-交易-308-2024122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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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緝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宇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7時3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南投縣南投市虎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市○○路0號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向右變換車道,適簡樹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上址時,陳信宇見狀閃避不及,其所騎乘之A車右側車身因而與簡樹成所騎乘之B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簡樹成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頭部未明示部位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右側踝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信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而本院判決前之113年12月16日 死亡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相字第60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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