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TDM-113-交訴-56-20250312-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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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毓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 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毓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