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NTDM-113-交重附民-11-2024101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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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廖可帆 被 告 宋樹道 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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