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NTDM-113-交重附民-9-2024101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東良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律師 被 告 李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