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NTDM-113-交附民-59-202410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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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張映程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黃順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張映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順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3 年10月2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 年度交易字第   225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   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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