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DM-113-交附民-78-2025031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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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廖翊得 附民被告 陳拓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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