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DM-113-他調-4-20241204-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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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他調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號、112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盈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癲癇、敗血症、中風等 疾病住院,無法自主呼吸而無法到庭,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