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之妨害性自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DM-113-侵附民-1-20250319-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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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K000-A111014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BK000-A111014B(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