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NTDM-113-原交易-16-20241009-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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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3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