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NTDM-113-原易-32-2025010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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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秉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見本院卷第17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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