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M-113-原訴-1-20241203-3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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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博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6 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一第 194 頁),本院認為被告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