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TDM-113-原訴-1-20250106-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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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㨗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 113 年11月21日所為之簡式審判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廖偉偼」,均應更正為「廖偉㨗」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案民國113 年1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判決所載「廖偉偼」 ,核其戶政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33 頁),原判決顯係誤寫 「㨗」為「偼」,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