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M-113-原訴-13-2024112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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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朱源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 年度偵字第3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源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源盛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   無羈押之必要,爰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被告並自行   繳納上開保證金額後獲釋等情,有南投地檢署點名單、訊問   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在卷足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其   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而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   在卷可參,復拘提被告無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所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考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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