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NTDM-113-原訴-15-2024111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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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738號、113年度偵字第4485號、113年度偵字第649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慶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上揭判決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入監執行等情況,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即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