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TDM-113-原訴-15-20241113-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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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許仕文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鄭謙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738號、113年度偵字第4485號、113年度偵字第649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慶龍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一 編號1至43、45至47,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仕文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附表一 編號1至43、45至4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李慶龍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喵,下稱喵喵)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竟仍於民國112年7月底至8月初,與綽號「麻糬」(即暱稱「順阿」、「S」)之人及姚俊男(所涉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由警方另案移送),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由「順阿」出資購買製造喵喵之原料及器具,並承租南投縣中寮鄉和興村大湳巷鄉親寮段654-21地號上之工寮(下稱本案工寮),再由李慶龍與姚俊男在該處製造喵喵,並由綽號 「祖師爺」之人透過Facetime通訊軟體指導李慶龍、姚俊男製造喵喵;然因姚俊男於112年8月底,在製造喵喵過程中,遭化學物品噴濺全身,無法繼續製造喵喵,李慶龍乃另尋許仕文,許仕文乃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李慶龍在本案工寮內繼續製造喵喵。然因李慶龍、許仕文製造過程出問題,喵喵產量不如預期,「順阿」、「祖師爺」認李慶龍、許仕文私吞喵喵,李慶龍乃於000年00月間,將製造完成之喵喵約10多公斤交與「順阿」後,再刮下部分喵喵殘渣後,便與許仕文將製造喵喵之原料、器具棄置在本案工寮後逃離。後於112年10月25日,李慶龍攜帶製作完成而刮下之喵喵,與李耿誠(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駕車前往臺中市時,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查獲,並扣得李慶龍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李慶龍於本次遭查獲後,經交保後釋放。嗣警方再於113年3月5日至本案工寮內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復於113年5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拘提李慶龍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李慶龍此部分另涉及製造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警方於同日又拘提許仕文,並扣得許仕文所有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引用被告李慶龍、許仕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李慶龍、許仕文及辯護人等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㈡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李慶龍、許仕文就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李耿誠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51960偵卷第23-30頁、第193-195頁),並有本案工寮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型紀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李慶龍手機內之照片、備忘錄內容、對話紀錄、被告許仕文之手機內對話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大偵二隊偵辦製毒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3600430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29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生字第113605060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3年6月25日刑生字第 1136076192號鑑定書、搜索扣案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12頁、第19-37頁、第87-114頁、第119-127頁、第135-141頁、第187-190頁、第209-217頁、221-224頁,51960偵卷第89-109頁,3738偵卷一第29-59頁、第106頁、第329-359頁、第60-72頁、第99-105頁、第360-372頁、第73-78頁、第373-378頁、第568-577頁、第79-84頁、第567頁、第113頁、第119-125頁、第149-161頁、第163-200頁、第487-492頁、第503-508頁),足證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李慶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是先將甲基苯丙酮10公斤先倒入白色整理箱內,再倒入10公升的二氯甲脘烷,開始一直攪拌不停,接著再使用分液漏斗將溴水慢慢滴入(3支、共3000C.C),之後會產生大量的煙霧,直到煙霧散去再取出來放在盆子內再用電風扇風化,之後就是等他風化後自然結晶,就是2-溴-4-甲基苯丙酮,大約會有12至15公斤。再將1公斤的半成品2-溴-4-甲基苯丙酮加入5000C.C的甲苯,一樣放入整理箱內,再加入3000C.C的甲胺,過程中都要一直攪拌,攪拌要24小時,之後靜置直到油水分離,取上層的油,下層是一甲胺水溶液是不需要的,將上層的油倒入另外的整理箱中,繼續一直攪拌,過程中會使用分液漏斗滴入鹽酸2000C.C,之後使用抽濾設備,將攪拌好的液體放入裝有濾紙的陶瓷漏斗,再利用抽吸的原理將不要的雜質過濾到下面去,再取出濾紙上的泥狀物,再晾乾之後就是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了等語(見3738偵卷一第9-24頁),且警方在本案工寮所扣得附表一編號13、23、26、32、37、39、41至43、45至47所示之物,並將該等扣案物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之毒品先驅原料,有上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在卷,足見被告2人在本案製造毒品階段上,已將毒品先驅原料,再行添加其他化學原料並透過製毒設備運轉產生化學作用,而製造完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是依上開說明,本案自屬已達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之程度。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2人為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先行製 造、持有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階段行為,以及製成後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等係從上開第四級毒品再提煉成第三級毒品,並非同時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被告2人先後自112年8月初、同年8月底起至同年00月間,反 覆在本案工寮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係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單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持續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2人與「順阿」、「祖師爺」及姚俊男間,就本案製造第 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李慶龍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緩刑3年,後因緩刑遭撤銷,於108年3月8日入監執行至109年6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1月5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被告李慶龍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犯相似類型的本案,顯見被告李慶龍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2人就其等所為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被告李慶龍另主張自己於偵查及審理中有供出毒品上游「順 阿」、同案被告許仕文及另案被告姚俊男,故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等情。惟查,本院依職權函詢承辦警方及檢察官,本案並無因被告李慶龍供述而有查獲移送「順阿」之情,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7日投警刑偵二字第1130057234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15日北市警刑司字第1133047549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投簡冠端113偵3738字第113902277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15頁、第187-206頁、第235頁);且被告李慶龍係於113年5月21日接受警方詢問時方供出共犯許仕文及另案被告姚俊男參與,惟警方早已於112年10月26日發現本案工寮有製毒跡象,經比對手機通聯紀錄、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及將現場證物送鑑後,已發現被告許仕文及姚俊男均有參與本案之嫌疑,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暨所附之112年10月24日現場蒐證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暨所附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軌跡紀錄、國道etag門架紀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鑑識實驗室紀錄、採證照片、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4日鑑定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街口電子支付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生字第113605060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12頁、第19-37頁、第87-114頁、第119-127頁、第135-141頁、第187-190頁),是在被告李慶龍供述前,警方早已知悉被告許仕文及姚俊男有參與本案之嫌疑,並非因被告李慶龍之供述,而查獲被告許仕文及姚俊男,故被告李慶龍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㈧被告李慶龍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 刑等語,但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時,才可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本院審酌毒品傷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毒品之行為更應嚴厲譴責,被告李慶龍是具有正常智識之人,對上述情形自不能諉為不知,其卻漠視法令規定,而被告2人所共同製造的毒品數量非少,對於各項毒品犯罪所可能衍生社會秩序之危害或個人法益之侵害,實有潛在危險,有高度之非難性。且被告李慶龍所犯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已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經減刑後的處斷刑,已經大幅降低,本案查無任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的情事,辯護人上開主張,要難憑採。㈨本院審酌被告2人前已有販賣或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前案紀錄(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2人均明知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竟貪圖一己私利,竟與「順阿」、「祖師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雖無證據證明其等製成之毒品業已流入市面,然查獲之毒品數量非寡,對社會潛在危害甚深,行為實不足取。惟衡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2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2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23、26、32、37、39、41至43、45至47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者,係本案製成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或為已沾染、裝盛前揭毒品而檢出該等毒品成分之器具、容器,此有上開鑑定書之鑑驗結果在卷可憑其中之上開毒品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22、24至25、27至31、33至36 、38、40所示之物,是供被告2人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2、3係被告李慶龍所有用以聯繫「順阿」、「祖師爺」所用,此業據被告2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6-47頁、第51頁、第137頁),應於被告2人罪刑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本案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2人業已取得共犯「順阿」許諾之 報酬,是其等尚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至其餘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有何關聯,均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押物(扣押地點:南投縣中寮鄉和興村大湳巷鄉親寮 段654-21地號上之工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 塑膠量杯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4 鹽酸空瓶 2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5 濾紙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6 磅秤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7 手動虹吸管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8 鹽酸(內有溶液) 7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9 鹽酸空瓶 108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0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5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編號10-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製毒工具 ⒈編號10-2: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3: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4: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5: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丙酮。 11 陶瓷漏斗(破掉)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2 酸鹼檢測儀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3 白色收納箱(含黃色殘渣) 10箱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13-1、13-2、13-3有不明物質)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⒈編號13-1:黃色固體,驗前毛重11.32公克(包裝重1.41公克),驗前淨重9.91公克,取0.30公克鑑定用罄,餘9.61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84%。 ⒈編號13-2:黃色固體,驗前毛重4.00公克(包裝重1.31公克),驗前淨重2.69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2.4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2.04公克。 ⒈編號13-3:橘黃色固體,驗前毛重15.61公克(包裝重4.19公克),驗前淨重11.42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11.22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8.67公克。 14 分液漏斗及支架 1批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5 血清瓶及鐵桶 1組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6 大型電動攪拌器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7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製毒工具 18 血清瓶 15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19 大型電動攪拌器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0 白桶(內容物不明空桶)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1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甲苯」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2 塑膠空桶(呈暗紅色)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3 白色塑膠桶 10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3-1、23-2、23-3有不明容液)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⒈編號23-1: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47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7.85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17.44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⒈編號23-2: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20.74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3.12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2.64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⒈編號23-3: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3.85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6.23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15.7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24 手動虹吸管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5 不明液體玻璃罐 1罐 李慶龍、許仕文 ⒈淡褐色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乙醇。 製毒工具 26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6.46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8.84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8.44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純度約98%。 毒品先驅原料 27 白色塑膠桶 3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7-1、27-2有不明容液) 製毒工具 ⒈編號27-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 ⒈編號27-2: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 28 手動虹吸管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29 白色塑膠空桶 4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9-1有不明液體) ⒈編號29-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甲苯。 製毒工具 30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二甲苯」字樣) 2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1 藍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二氯」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2 白色塑膠桶 5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32-1、32-2有不明液體)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⒈編號32-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及甲胺等。 ⒈編號32-2-1: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0.08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2.46公克,取0.54公克鑑定用罄,餘11.9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1.編號32-2-2:土黃色固體,驗前毛重9.66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8.1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7.7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0%。 33 漏斗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4 鹽酸塑膠瓶 2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5 鹽酸玻璃瓶 10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6 發電機 3台(含機油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7 托盤(含不明殘留物) 16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潮濕固體,驗前毛重11.07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8.9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46%;2-氯-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38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丙酮」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39 量杯(含不明殘留物)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深褐色固體,驗前毛重5.03公克(包裝重4.63公克),驗前淨重0.40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0.12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6% ,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2-氯-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40 碳酸氫鈉 1袋 李慶龍、許仕文 製毒工具 41 撈勺(含不明殘留物)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粉末,驗前毛重2.18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0.7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0.5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42 塑膠鏟(含不明殘留物) 3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粉末,驗前毛重14.50公克(包裝重4.63公克),驗前淨重9.87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9.7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製毒成品、 毒品先驅原料 43 藍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8.02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3.85公克鑑定用罄,餘6.55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⒊測得1-甲基苯基-1-丙酮純度約1%。 毒品先驅原料 44 收據 1張 李慶龍、許仕文 與本案無關 45 2-溴-4-甲基苯丙酮(結晶體、淨重267.68公克)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由編號13及37採集之晶體 46 4-甲基甲基卡西酮(液體、毛重4557.0公克)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由編號32採集之液體 47 4-甲基甲基卡西酮(結晶體、淨重485.01公克)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由編號32、39、41採集之晶體 附表二:扣押物(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咖啡包原物料 1包 李慶龍 ⒈淡黃色粉末,驗前毛重462.76公克(包裝重13.54公克),驗前淨重449.22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449.13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283.00公克。 製毒成品 2 IPHONE 14手機(紫色機身、含SIM卡1張) 1支 李慶龍 供犯罪所用之物 3 IPHONE 14手機(藍色機身、含SIM卡1張) 1支 李慶龍 供犯罪所用之物 4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烏龍派出所卡通圖樣) 9包 李慶龍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與本案無關 5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液體 1罐 李慶龍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與本案無關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李慶龍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與本案無關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李耿誠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與本案無關 8 電子磅秤 1個 李耿誠 與本案無關 9 IPHONE 8手機(銀色機身、無SIM卡) 1支 李耿誠 與本案無關 10 IPHONE X手機(銀色機身、含SIM卡1張) 1支 李耿誠 與本案無關 11 IPHONE 11手機(黑色機身、含SIM卡1張) 1支 李耿誠 與本案無關 附表三:扣押物(扣押地點: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李慶龍 與本案無關 2 毒品咖啡包 2包 李慶龍 與本案無關 附表四:扣押物(扣押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含SIM卡1張、序號1:000000000000000、序號2:000000000000000) 1支 許仕文 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