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原訴-18-2024123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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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重義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