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0-16

案號

NTDM-113-原金易-2-20241016-1

字號

原金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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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茗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3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茗茜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9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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