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NTDM-113-原金訴-35-20241126-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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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志瀚 指定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伍聖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2 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113年 度少連偵字第3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被告乙○○、甲○○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 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另有同案被告陸續到案,為求判決謹慎正確,本院基於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統一宣判期日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