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M-113-原金訴-36-20250227-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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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翊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0 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白翊均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