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TDM-113-原金訴-47-20250328-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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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翰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5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3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故依首揭規定,自114年3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