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M-113-原附民-19-2024120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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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蕭惇仁 被 告 黃建德 上列被告黃建德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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