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NTDM-113-單禁沒-100-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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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17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蘋果圖示紫色包裝殘渣袋2只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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