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TDM-113-單禁沒-102-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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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2 號被告張志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7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停止處分之執行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367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2059,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5944,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