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3-單禁沒-108-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號 被告林振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度毒偵字第889號、第916號」,應予更正)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為同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3年12月10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346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驗餘淨重0.4705,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