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NTDM-113-單禁沒-109-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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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56號被告陳以文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 ,均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局刑理字第1136107968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CBD TINCTUR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黃色液體之褐色瓶11瓶 編號A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2 「CANNABINIOD TINCTUR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綠色液體之褐色瓶1瓶 編號B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3 「CBD BRUIS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黃色膏狀物之米白/藍色塑膠瓶2條 編號C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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