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NTDM-113-單禁沒-96-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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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18 號被告施均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20400512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及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