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2
案號
NTDM-113-單聲沒-26-2024120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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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得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73號 、第2121號被告邱得滄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亦有明文,是就供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所用之物、預備之物或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所生之物,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73號、第2121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死亡,而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確屬供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述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森林法第52條第5項,刑 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鏈鋸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