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M-113-單聲沒-28-202412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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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洪子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 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2號被 告即受處分人洪子媛(下稱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5日確定在案,至113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受處分人主動繳回供檢察官扣案之該案犯罪所得,此據受處分人坦認在卷,復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DORAEMON」商標保溫瓶1件 註冊/審定號: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附表二: 1 新臺幣2,000元 洪子媛主動繳回供檢察官扣押之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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