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2

案號

NTDM-113-單聲沒-31-202502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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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陳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7號 被告即受處分人陳進東(下稱受處分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6月21日,應予更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受處分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2日確定在案,至113年8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全卷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供受處分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準此,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鐵盒2盒 2 黃色玩具骰子1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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