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TDM-113-埔原交簡附民-3-20241120-1

字號

埔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宇芳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德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交簡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