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M-113-埔簡-182-20250108-1
字號
埔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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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羿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羿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黃羿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附件所示之期間內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屬繼續犯,僅論以單純一罪。 三、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復未就被告前案執行完畢 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無庸逕行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應否加重,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科刑審酌事由。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 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甫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竟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重量及期間,暨考量其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分 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05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足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K盤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之規定,一併沒收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2.021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7.6002公克,純度77%,純質淨重5.8522公克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0.713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晶體1包(驗餘淨重0.955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晶體1包(驗餘淨重1.943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晶體1包(驗餘淨重1.006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晶體1包(驗餘淨重0.922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7 K盤/菸盒1組(含鐵片1張、磁鐵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69號 被 告 黃羿棋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黃羿棋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5月23日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鑫皇酒店外之路邊,以新臺幣1萬2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淨重共計7.6002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8522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6日19時許,黃羿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南投縣○里鎮○○街00號前,因怠速於路中未緊靠道路右側,經員警盤查,發現黃羿棋正以K盤研磨愷他命,黃羿棋乃主動交付前開愷他命供警方查扣,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下稱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羿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058號、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照片8張附卷及前開愷他命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愷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凃乃如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