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TDM-113-埔簡-194-20241113-1
字號
埔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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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瀧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8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因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34號),經本院裁定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瀧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瀧毅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調解委員報告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的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瀧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相同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㈢本院審酌:被告⑴無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⑵終能坦承犯行,惟因被告及告訴人均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故未能達成調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藉以隱喻「死番仔(臺語)」之手段及本案侵害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名譽法益之程度;⑷生活及經濟狀況、年齡及智識程度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郁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雅詩移送併辦,檢察官 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82號 被 告 黃瀧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瀧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凌晨1時 許,在不詳地點,以臉書帳號「黃瀧毅」之身分,在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之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知道什麼是C5H5Na(即烯環鈉之分子式,「死番仔(臺語)」諧音)嗎」等語(下稱本案言論),足以貶損撒丰安‧瓦林及那之名譽。 二、案經撒丰安‧瓦林及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瀧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在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本案言論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臉書粉專留言擷圖1張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於被告發表本案言論後回覆「開始歧視囉!玩不膩嗎?」等語,被告見狀後復留言「我就喜歡開這種玩笑」、「我會被出草嗎?」等語,足認被告已明確知悉其所發表言論及張貼圖片,帶有侮辱原住民族之歧視意味。 4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1份 證明「番仔」,釋義為:1.舊指原住民。2.現在常用來指不可理喻的人,但有歧視原住民之義,應避免使用,堪認「番仔」確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郁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影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 被 告 黃瀧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易字第434號 (勤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 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瀧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7 日凌晨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臉書帳號「黃瀧毅」之身分,在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之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知道什麼是C5H5Na(即烯環鈉之分子式,「死番仔(臺語)」諧音)嗎」等語(下稱本案言論),足以貶損撒丰安‧瓦林及那之名譽。案經撒丰安‧瓦林及那告訴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瀧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在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本案言論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臉書粉專留言擷圖1張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於被告發表本案言論後回覆「開始歧視囉!玩不膩嗎?」等語,被告見狀後復留言「我就喜歡開這種玩笑」、「我會被出草嗎?」等語,足認被告已明確知悉其所發表言論及張貼圖片,帶有侮辱原住民族之歧視意味。 4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1份 證明「番仔」,釋義為:1.舊指原住民。2.現在常用來指不可理喻的人,但有歧視原住民之義,應避免使用,堪認「番仔」確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黃瀧毅前因同一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8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勤股)以113年度易字第434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犯前開妨害名譽犯行,與該案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雅 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 彥 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