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NTDM-113-埔金簡-58-20241112-1

字號

埔金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14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53號),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 度金訴字第198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明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明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統一超商龍濱門市,並透過Line傳送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夏夢」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明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葉明翔宅急便寄貨收執聯及附表編號1至8「證據」欄所 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 告訴人,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數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 53號),與上開犯罪事實相同或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檢察官起訴書固主張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於109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與前案間罪質不同、犯罪類型迥異、侵害法益種類不同,本案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  ㈦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本案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被告與附表所示全部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有調解成立筆錄、律師信及收據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3至98、143至148、193至199頁),足見被告有彌補損害之積極行動,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準備程序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87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且本案不詳詐 欺成員所詐得之款項,固為洗錢之標的,然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故本件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林士賢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士賢,佯稱要向其採購電腦設備云云,致林士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7月6日10時31分 10萬元 1.告訴人林士賢警詢證述(偵二卷第166至17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葉明翔第一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9頁;偵二卷第44至59頁) 3.告訴人林士賢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一卷第47至57頁;偵二卷第160至196頁) 2 郭芷瑄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9日透過社群軟體IG先行結識許詠亦,以假投資方式詐欺許詠亦,再由許詠亦推荐郭芷瑄一同加入投資,致郭芷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7月5日10時23分 10萬元 1.告訴人郭芷瑄警詢證述(偵二卷第102至107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第一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18、44至59頁) 3.告訴人郭芷瑄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98至156頁) 3 陳建成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陳建成,佯稱線上遊戲先匯款儲值才能領出錢云云,致陳建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7月3日12時17分 1萬3000元 1.告訴人陳建成警詢證述(偵二卷第206至207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18、60至69頁) 3.告訴人陳建成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200至224頁) 4 洪灯輝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24日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洪灯輝,以假投資方式詐欺洪灯輝,致洪灯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7月3日12時27分 3萬元 1.告訴人洪灯輝警詢證述(偵二卷第234至239頁) 2.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60至69頁) 3.告訴人洪灯輝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228至266頁) 5 林繹家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3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今彩539廣告,林繹家觀看後遂加入LINE,以加入會員可知開獎號碼云云,致林繹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7月3日13時3分 3萬元 1.告訴人林繹家警詢證述(偵二卷第276至278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80、60至69頁) 3.告訴人林繹家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270至313頁) 6 陳文錕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陳文錕,以假投資方式詐欺陳文錕,致陳文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7月6日9時50分 5萬元 1.告訴人陳文錕警詢證述(偵二卷第322至329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34、60至69頁) 3.告訴人陳文錕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3160至343頁) 7 余文發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結識余文發,以假投資方式詐欺余文發,致余文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7月7日11時37分、 同日11時38分 5萬元 3萬7627元 1.告訴人余文發警詢證述(偵二卷第355至359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61、60至69頁) 3.告訴人余文發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347至405頁) 8 陳益聰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益聰,以假投資方式詐欺陳益聰,致陳益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葉明翔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9月8日12時50分 2萬4000元 1.告訴人陳益聰警詢證述(偵二卷第413至415頁) 2.轉帳交易明細、葉明翔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23、60至69頁) 3.告訴人陳益聰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409至429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41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3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