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DM-113-投交簡附民-33-20241001-1

字號

投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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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許松科 被 告 蘇仲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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