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NTDM-113-投交簡附民-40-20241024-1
字號
投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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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欣瑜 被 告 李汶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4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4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