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NTDM-113-投交簡附民-41-20241021-1

字號

投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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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黃建邦 被 告 古育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投交簡字第468 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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