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DM-113-投簡-424-20241204-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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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祥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祥珉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徐祥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 築物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鐘子翔之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 所管理已標示「非本公司員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對他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尚知坦認犯行,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 被 告 徐祥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祥珉於民國113年1月29日21時44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 物之犯意,無故進入鐘子翔所支配管理、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南投署醫店、門口有公告「非本公司員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為值班店員吳秦港發現並詢問徐祥珉何事進入辦公室,徐祥珉回答要拿東西,但無法交代要拿什麼東西,隨即結帳飲料後離去。 二、案經鐘子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祥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鐘子 翔指證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吳秦港之警詢證述、監視器錄影截圖、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